師宗縣扶貧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2019年10月3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扶貧資產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保護扶貧資產所有者、經營者、受益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扶貧開發(fā)工作可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云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類扶貧資產的管理,目標是建立起產權明晰、權責明確、經營高效、管理民主、監(jiān)督到位的扶貧資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法律、法規(guī)對扶貧資產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扶貧資產管理由縣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牽頭統(tǒng)籌,按照分層分類、歸口和屬地的原則進行管理。管理包括資產分類、清理、移交、登記、確權、日常管理維護、經營、處置等環(huán)節(jié)。
第二章 扶貧資產界定與分類
第四條 扶貧資產是指以扶貧開發(fā)為宗旨,由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財政涉農整合資金、單位(部門)扶貧幫扶資金、金融扶貧貸款、東西部扶貧協(xié)作資金、社會幫扶(捐贈)資金等各類扶貧資金用于發(fā)展產業(yè)、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yè)等所形成的各類資產和權益。扶貧資金補助到建檔立卡貧困戶而形成的資產不登記,產權歸受益農戶所有。
第五條 扶貧資產按經營屬性分為經營性扶貧資產和非經營性扶貧資產。
(一)經營性扶貧資產是指通過經營、承包、使用等方式能夠產生收益的扶貧資產。如:農村供水設施、扶貧車間、商鋪、集貿市場,產業(yè)扶貧資金投入形成的大棚、養(yǎng)殖基地(小區(qū))等固定資產和權益。
(二)非經營性扶貧資產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公益性質的扶貧資產。如:農村道路、村級活動室、小廣場、衛(wèi)生室、公廁、路燈、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設備、小型農田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
第六條 扶貧資產按功能和用途分為以下幾類:
(一)水利設施類
1.水源工程:中型水庫、?。ㄒ唬┬退畮臁⑿。ǘ┬退畮臁⑿翁?;
2.飲水保障工程:農村集中式飲水工程、分散式飲水工程(100人以下的簡易自來水工程、小水窖、小水池、小水井);
3.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干渠、支渠、斗渠、農渠、毛渠,隧洞、渡槽、倒虹吸、橋涵、節(jié)制閘、控制閘等;
4.管道及其附屬設施:輸配水主、支管、分支管道及閥門、補償器、閘閥管理房等附屬設施;
5.農田灌溉小泵站、小水池、小水窖等;
6.防洪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排洪工程,排澇工程等;
7.水土保持工程:谷坊、攔沙壩、水保林等;
(二)人居環(huán)境提升類鉤臂車、壓縮車、鉤臂箱等設施設備,污水處理廠及設施,垃圾熱解站,垃圾填埋場,垃圾中轉站,垃圾收集池,畜圈,綠化,公廁,路燈;
(三)住房保障類兜底房;
(四)衛(wèi)生設施類
1.衛(wèi)生室;
2.衛(wèi)生院綜合樓;
(五)道路設施類
1.縣道公路及附屬設施;
2.鄉(xiāng)道公路及附屬設施;
3.村級公路及附屬設施;
4.村內道路及附屬設施;
(六)產業(yè)發(fā)展類
1.種植業(yè);
2.養(yǎng)殖業(yè);
3.產業(yè)配套設施(機耕道路、大棚、管護房等);
4.林業(yè)(干果林、商品林等);
5.易地扶貧搬遷配套設施,含商鋪、車庫、扶貧工廠(車間)、經營性愛心超市、集貿市場等;
(七)活動場所類村級活動場所及配套設施(黨群活動室、文化室、籃球場、小廣場等);
(八)電力設施類變壓器、電桿、線路等;
(九)教育設施類
1.校舍建設;
2.教育設施設備;
(十)其他類除上述類型外的其他扶貧資產等。
第三章 扶貧資產清理、移交、登記和確權
第七條 各行業(yè)扶貧部門按上述十種資產類型對扶貧資產進行全面清理;其他部門項目資金形成的扶貧資產,由其部門進行分類清理,形成資產清單,移交行業(yè)牽頭部門。行業(yè)牽頭部門歸口匯總資產清單后,將資產清單反饋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由鄉(xiāng)(鎮(zhèn)、街道)統(tǒng)一進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內容包括扶貧資產的名稱、類別、購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數量、原始價值、資金來源、折舊、凈值、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收益權人、受益對象的戶數和人數等內容予以公示公告,公示公告的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0天。
第八條 公示公告結束后,各行業(yè)牽頭部門按照資產所有權歸屬原則,分縣、鄉(xiāng)、村、戶四級將詳細分類和量化清單移交給資產所有權人,并辦理移交手續(xù)。權屬為受益農戶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以告知書的方式告知。
第九條 移交后的資產,由行業(yè)牽頭部門和資產管理主體建立資產管理雙臺賬,進行詳細造冊登記入賬。資產管理臺賬,要詳細登記資產的名稱、類別、構建時間、預計使用年限、數量、單位、原始價值、資金來源構成、折舊、凈值、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收益權人等相關內容,并對資產的使用變動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及時補充登記。
第十條 資產登記后,由資產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按確權相關程序要求辦理確權手續(xù)。
第十一條 扶貧資產清理、登記和確權計價以實際工程財務決算的價格或資產實際價值為準。
第四章 扶貧資產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 縣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牽頭做好全縣扶貧資產管理工作。扶貧資產按分級、分類明確的管理主體進行管理,行業(yè)牽頭部門負責監(jiān)督指導各類扶貧資產的管理工作。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負責監(jiān)督指導轄區(qū)內扶貧資產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扶貧資產管理堅持專業(yè)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按縣、鄉(xiāng)、村、戶四級分類、分項落實管理主體,實行目標管理,做好扶貧資產的定期清查、績效評估、跟蹤監(jiān)管等工作。管理主體依照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進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由管理主體承擔。
第十四條 行業(yè)牽頭部門監(jiān)督管理職責為:
(一)牽頭部門作為管理主體的,負責扶貧資產的運行管理,并負責歸口資產管理的業(yè)務指導工作。
(二)負責制定扶貧資產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
(三)負責擬定扶貧資產安全防范預案。
第十五條 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各村委會(社區(qū))管理職責為:
(一)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各村委會(社區(qū))按屬地原則,負責做好扶貧資產的日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使用者及受益農戶對扶貧資產進行管理,保證其正常運行。
(二)負責做好轄區(qū)內扶貧資產的確權劃界、糾紛處理等工作。
(三)積極配合行業(yè)牽頭部門做好轄區(qū)內扶貧資產的運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扶貧資產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章 扶貧資產的處置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轉讓和處置扶貧資產,扶貧資產確需轉讓和處置的,由資產所有者根據情況提出申請,報縣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審核同意,按照集體資產管理辦法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損毀的,按照集體資產管理辦法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置。
第六章 扶貧資產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各行業(yè)扶貧部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資產管理使用和收益分配情況開展自檢自查工作,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查明原因,及時處理;重要問題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h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全縣扶貧資產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條 縣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扶貧資產投訴舉報制度,并會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監(jiān)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責任,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非法改變扶貧資產所有權的;
(二)不按照規(guī)定進行扶貧資產確權、登記、使用、清查、評估、審計和處置的;
(三)因人為因素造成扶貧資產損失損毀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guī)違紀的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確因扶貧政策改變需要變更的,以上級政策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